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,手机支付逐渐成了人们日常生活中惯用的支付方式,APP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逐渐成为司法实践(特别是民间借贷纠纷)中的主要证据。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》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,其中第十四条对电子数据包含了信息、电子文件进行了规定,但并不是任何电子数据作为证据提交后都能被法院采信,电子数据应当辅助以电话录音、短信提醒还款、借条等其他证据,形成相互印证的证据链条。
在司法实践中,由于网络信息的虚拟性质,电子借条的安全稳定性依赖于储存端的安全稳定性,当事人对此并不可控。而且纯粹的网络信息往往不足以单独成为定案依据,电子借条在诉讼时,需要配合支付凭证等证据综合证明原、被告之间存在借款的事实及借贷关系成立。
所以对于电子借条,建议完整保存,必要情况下,可提前进行公证。如果出现纠纷,最好请专业律师介入,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损。
并且使用电子借条、电子欠条自动生成的借条模板、欠条模板,能规避打借条、打欠条时的很多潜在问题。